(2017)苏021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州铭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超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铭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无锡超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9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铭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15011-X,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港村西潭。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超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96034-3,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锡贤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倪锡峰,该公司总经理。苏州铭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科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超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2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协议:超硕公司支付铭科公司货款107550元,此款自2016年9月起至2017年11月止于每月的28日前各支付7170元。超硕公司如未按约履行,则铭科公司可就超硕公司未支付的全部货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1421.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41.5元(此款已由铭科公司预交),由超硕公司负担。铭科公司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2641.5元不要求法院予以退还,由超硕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铭科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97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超硕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超硕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至超硕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超硕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尚未执行到位10897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且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超硕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2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森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华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