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民终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高明、永康市象珠镇白麻塘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高明,永康市象珠镇白麻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滨,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象珠镇白麻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白麻塘村。负责人:吕高庭,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昌跃,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高明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象珠镇白麻塘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高明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李高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