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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显政与杨选贤、高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政,杨选贤,高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315号原告李显政,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生,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杨选贤,男,汉族,1966年1月2日生,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高继兰,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生,山西省柳林县人,杨选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政与被告杨选贤、高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显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显政负担。审 判 长  高探明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人民陪审员  刘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