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显政与杨选贤、高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政,杨选贤,高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315号原告李显政,男,汉族,1962年6月20日生,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杨选贤,男,汉族,1966年1月2日生,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高继兰,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生,山西省柳林县人,杨选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政与被告杨选贤、高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显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显政负担。审 判 长 高探明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人民陪审员 刘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