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广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孙广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764号原告: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人民政府,机构代码:913415007608033169。法定代表人:汪本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广运,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广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龙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