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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新国与宫世宇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国,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宫某宇,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生,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新国与被执行人宫世宇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宫世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宫世宇向申请执行人王新国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中介服务费116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96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新国与宫世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2017)吉019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宫世宇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吉019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