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炳润、青岛华瑞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炳润,青岛华瑞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丁炳润,男,1963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华瑞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2日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标的14282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并完成了案款的自动过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