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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444号原告:梁某。被告:吕某。原告梁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