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南京凯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凯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凯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紫金(江宁)创业特别社区K311室,组织机构代码59803405-2。法定代表人:汪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霞,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六里小区,实际经营地蒙城县嵇康路梦蝶湖南的至尊尚城售楼部,组织机构代码06651961-4。法定代表人:许俊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玲玲,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凯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凯罗)因与上诉人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城恒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认为至招商结束蒙城恒圣没有表示解除合同表明南京凯罗已完成招商任务不当,对于南京凯罗实际完成的招商任务及蒙城恒圣实际支付的款项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凯罗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8元,上诉人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8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代理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