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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与邹世豪、邹世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邹世豪,邹世群,邹世方,邹世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063号原告: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五华县水寨镇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千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夏贤,广东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世豪,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邹世群,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邹世方,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邹世民,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被告邹世豪、邹世群、邹世方、邹世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庞玉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