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皮某某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内形象店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3634-X。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皮某某,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本院受理的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皮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皮某某名下的渝X**号车辆户籍档案。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渝0113执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欣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