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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芦建萍与陈立新、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建萍,刘斌,陈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兵0701民初731号原告:芦建萍,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革联,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告:陈立新,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原告芦建萍与被告刘斌、陈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建萍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200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合计147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刘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3%,合同同时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利息,除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外,还须向原告每天交纳借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原告通过法院诉讼及强制执行,则被告还应当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一切经济损失。被告陈立新、王宏伟(已经死亡)为刘斌的借款行为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交付给了刘斌,刘斌及被告陈立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在借据中,不仅再一次约定了还款义务,同时还约定,担保人自愿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至债务到期后两年内有效。但是,被告刘斌在收到借款后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仅仅在借款后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此后,再未向原告归还任何费用。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早日作出公正裁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立新自愿偿付原告芦建萍借款100000元,利息42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257.6元,合计147257.6元;二、上述款项被告陈立新于2017年7月8日前向原告芦建萍偿付50000元,逾期付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芦建萍偿付50000元,逾期付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芦建萍偿付剩余借款47257.6元,逾期支付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6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保全费1285元,由被告陈立新负担。四、原告芦建萍放弃对被告刘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璐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