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传宏与被告苏初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传宏,苏初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799号原告:苏传宏,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段莉莎,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初贤,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苏传宏与被告苏初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传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发生自家屋前的堡坎存在倒塌危险遂准备修复,因加固堡坎必须经过被告家,双方遂于同年11月23日在村领导的调解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沿原有老堡坎边沿不小于0.2米进行加固,当天村领导苏特强按调解方案现场打了两个桩明确施工界限。同年11月27日原告准备施工却遭到被告阻拦,导致堡坎无法加固。2015年6月3日,堡坎倒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综上,被告存在过错,致使堡坎倒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初贤与被告苏传宏、苏斌(系苏传宏之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7年4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6)湘13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生效),认定苏初贤、苏传宏、苏斌在此次堡坎垮塌事故中都存在过错,判决由苏传宏、苏斌修复堡坎并就苏初贤房屋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50%的责任由苏初贤自行承担。本院认为:结合本案与(2016)湘1381民初519号民事案件(以下简称两案)来看,可以确认如下事实:一、两案起诉的当事人相同;二、两案诉讼标的相同,即堡坎垮塌所造成损失的确认以及责任的承担;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2016)湘13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由苏传宏、苏斌修复堡坎,即已经确认修复堡坎的责任全部由苏传宏、苏斌承担,因此苏传宏再就修复堡坎的费用问题起诉苏初贤,要求苏初贤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就会否定已经生效了的(2016)湘13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的结果。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后,苏传宏就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当驳回起诉。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传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育平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扶笃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