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潘文兵。被执行人程秀芳,女。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秀芳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5645.9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305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对被执行人程秀芳名下位于苏州市青年公舍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本院亦于2016年3月3日依法首先查封了该房产并于2017年6月2日对该房产内家具及电器若干(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扣押,但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程秀芳名下位于苏州市青年公舍房屋内家具及电器若干(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杭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