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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1942号原告: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78701253F,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港口路43号。法定代表人:常应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防,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昊,男,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公司”)与被告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24日原告世联公司撤回对常汉峰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联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3月2日,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7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昊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2014年10月2日,被告李昊到原告世联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0元,常汉峰提供担保,借款期限1个月(由李昊出具的借条、收条等为证)。借条载明:如借款方逾期未足额还款则按每天实际欠款的千分之一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同时自愿承担出借方追讨该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且不低于借款总额的5%),同时约定如借款人到期未全额还款,由担保人偿还全部借款及违约金等。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仅仅以支付利息为由,缓缓清偿借款本金,到2014年4月2日后,被告不仅不清偿本金,连利息也不清偿,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一直以暂时无钱推脱。因被告拒不清偿本金,支付利息,原告特提起诉讼。被告李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日,被告李昊向原告世联公司借款5万元,李昊向世联公司出具的借条、收条。双方约定: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于2014年11月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如借款方逾期未足额还款则按每天实际欠款的千分之一付逾期还款利息;另向出借方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同时自愿承担出借方追讨该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且不低于借款总额的5%)。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之后未支付被告未清偿本金及利息。因被告拒不清偿本金,支付利息,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3月2日,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7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及申请的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足以证明被告李昊从原告世联公司借款50000元,被告李昊应偿还原告世联投资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为50000元×2%×23=23000元(2015年4月2日计算至2017年3月2日期限为23个月),之后利息另行计算,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为76000元。被告李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泉县世联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3000元(自2015年4月2日计算至2017年3月2日,之后另计)、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7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李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龙辉附:判决依照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