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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虞城县盛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盛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732号原告:虞城县盛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南环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雷伟,总经理。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科教路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盛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自愿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虞城县盛达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仲秋审判员  梁培勤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