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晓芹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晓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555号罪犯侯晓芹,曾用名侯学庆、侯学佃,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原住山东省高密市。1995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99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3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6年4月21日减刑释放。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2)潍刑三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侯晓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自2012年5月11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对罪犯侯晓芹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侯晓芹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侯晓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表扬奖励十次,被评为2014、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但是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时依法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晓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34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凯青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晓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