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王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王海洋,王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6231510Y。负责人:戴涛。被执行人:王海洋,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后宋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顺和,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供电公司退休职工,住山东省利津县。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与王海洋、王顺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共计493477.74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海洋、王顺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