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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龙与李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李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436号原告:王龙,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14914。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发亮,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原告王龙诉被告李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公告费260元,共合计505元,由原告王龙负担;剩余诉讼费245元,退还原告王龙。审 判 长  张 清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人民陪审员  赖发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