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仙桃雄建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雄建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442号原告:仙桃雄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雄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雄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桃雄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雄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仙桃雄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向 涛人民陪审员 舒振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