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刑二庭移送执行甯佐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甯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057号移送执行人:刑二庭,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甯佐平,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刑二庭移送执行甯佐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二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甯佐平缴纳1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岳崇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