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鄢广生、张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广生,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22号申请执行人鄢广生,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张进,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武汉市汉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鄢广生与被执行人张进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4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鄢广生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进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进因犯故意伤害罪,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通过2次网络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等财产信息。本院于7月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鄢广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进的财产信息,亦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4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进应继续履行(2016)鄂0114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龚 庆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