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刘光耀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刘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被执行人刘光耀,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王彩霞与刘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54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光耀偿还借款本金194万元计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19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光耀在神木县锦界镇青草界村的分红及其他收益。另,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刘光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王彩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下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5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任彦军助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贾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