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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信拥与陈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信拥,陈耀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104号原告:杨信拥,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耀辉,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杨信拥与被告陈耀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信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耀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耀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三次向原告杨信拥借款,均亲笔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耀辉拒不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信拥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00元,由陈耀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玲栗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张小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