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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鹏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百色市汇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鹏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百色市汇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鹏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童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星宇,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百色市汇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健武。南宁市鹏泰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百色市汇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25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百色市汇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7)桂1002执53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平学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