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彭亮与向迪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亮,向迪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909号原告:彭亮,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迪夫,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彭亮诉被告向迪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彭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亮负担。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利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