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朱某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朱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294号原告:杨某1,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某1,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1与被告朱某1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秋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