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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朱某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朱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294号原告:杨某1,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某1,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1与被告朱某1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秋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