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雷小玲、章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小玲,章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456-1号申请人雷小玲,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被执行人章叶红,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申请人雷小玲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章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章叶红立即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章叶红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章叶红在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精诚楼1幢1号有房产(面积为:264.74平方米,已抵押,抵押时间:2015.11.3,抵押权人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金额:28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章叶红在万年县万泰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万年县红叶贸易有限公司有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叶红与申请人雷小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章叶红向申请人偿还借款70000元。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70000元,待执行标的330000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文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