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马东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东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991号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路39号书城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朱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该公司员工。被告:马东生,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东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先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