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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金山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山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26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山,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山犯非法采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O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金山将其与何某(已判刑)合股的位于五华县转水镇长源村河段旅游大桥下游右侧约600米处的非法采砂点,承包给李某(已判刑)和刘某(另案处理)进行非法采砂,并商定李某、刘某每采一立方米砂便支付13元给被告人李金山和何某。期间,经五华县的职能部门多次制止仍继续非法开采。2016年7月16日下午,五华县水务局联合多部门依法对该采砂点进行查处,依法扣押挖掘机两台、铲车两台、货车三辆。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本案申请鉴定的地理坐标范围内,非法开采广东省五华县转水镇五华河长源村河段建设用河砂矿矿石量3640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6.3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五华县水务局检测报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非采鉴字[2016]37号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转水镇沙场巡查记录,账户交易明细,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五华县水务局移交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山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金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山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