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玉芸与赵杰、赵亮亮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芸,赵杰,赵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芸,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路。被执行人:赵杰,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镇汇鑫颐景苑。被执行人:赵亮亮,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赵杰系父子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66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赵亮亮名下皖KST1**奔驰SUV、被执行人赵杰名下皖KSJ3**别克商务车各一辆予以诉讼保全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亮亮名下皖KST1**奔驰SUV、被执行人赵杰名下皖KSJ3**别克商务车各一辆。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的财产或折价抵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