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陈占东与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占东,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占东,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长庆。法定代表人:杨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占东与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6795元(其中执行标的36350元、执行费4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