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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陈占东与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占东,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陈占东,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长庆。法定代表人:杨学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占东与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6795元(其中执行标的36350元、执行费4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