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日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世平,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12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996294XL。法定代表人:彭事兴,系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康,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仪,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日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景富西路***号*楼*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9686557Q。法定代表人:翁少芳。被告:王世平,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飞,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日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世平、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赖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