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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董某某、王某某因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某,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1960年7月27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云,辽宁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某,男,1948年2月26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9月2日生。再审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王某某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民初7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辽09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李 岩审 判 员  赵洪山代理审判员  曹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