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杨帆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主要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鸣皋、李敏,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帆,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杨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于小妮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修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