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7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河榴镇307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723858194法定代表人:牛付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5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43949N。法定代理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平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45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7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