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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胜都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胜都烟酒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被执行人义乌市胜都烟酒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党俊。本院在执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胜都烟酒商行(2017)浙0782执1350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虞问来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