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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010号原告:胡某。被告:易某。原告胡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许馨文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人民陪审员  祝 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