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010号原告:胡某。被告:易某。原告胡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许馨文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人民陪审员 祝 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