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滑县恒运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书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恒运昌商贸有限公司,刘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滑县恒运昌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滑县新区靳庄村新飞家园楼下。法定代表人:刘振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书林,男,1985年9月27日生,汉族。滑县恒运昌商贸有限公司与刘书林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4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书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滑县恒运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滑县恒运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书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滑县恒运昌商贸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换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