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刚与重庆市吉普科技有限公司王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刚,王彬,重庆吉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47号之一原告:唐刚,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彬,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吉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吉星村7社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3430438L。法定代表人王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刚与被告王彬、重庆吉首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2545元,由原告唐刚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向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