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沈宇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沈宇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892号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国齐,经理。被告:沈宇光,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宇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