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奇燕与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奇燕,顾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初4051号原告:胡奇燕,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顾军,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胡奇燕诉被告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籽苏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原告胡奇燕、被告顾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有买卖关系,截止2015年底,被告尚欠货款70多万元,后经协商,同意被告付伍十万元结清账款,被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给原告,并承诺每月支付2万元直至付清。但被告并未依约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0万元。被告辩称:愿意调解,但需要找律师来调解。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欠条1份,证明被告在2016年1月20日认欠50万元货款并约定还款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是真实性的,但钱是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所欠,与被告个人没有关系。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针对原告以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2月2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欠条载明“兹有顾军(身份证号码)欠胡奇燕(身份证号码)人民币伍拾万元正,经债务双方协商,顾军于农历2016年至农历2017年年底前(2017年12月30日)以每月归还贰万元左右的金额,全部还清,逾期不还清一切法律责任由顾军承担”。欠条右下落款处写明“欠款人签字:顾军”,并盖有“上海靓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现因欠条出具后原告未获任何清偿,遂成诉。本院认为,存在真实买卖往来的事实为双方确认,且被告顾军认欠,事实清楚。被告主张是以“上海靓依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目发生买卖往来,但欠条上注明“逾期不还清一切法律责任由顾军承担”,被告庭审中也认可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向被告顾军主张,亦应支持。欠条原载明被告分期归还,在本判决作出之日,原约定的最后几期还款尚未届期,但被告认欠后未曾做任何清偿,其已届期但尚未清偿之部分已足全部债权百分之七十以上,原告有充分理由确信被告对未届期之债务亦将违约不履行。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欠款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军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胡奇燕货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顾军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柳锦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