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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66号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和冠商务豪庭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68587064X。法定代表人:邱我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梓灿,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施旭东,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佳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清 真人民陪审员 黄 文 露人民陪审员 邱 茵 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