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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鲁绍强、山东泰安鲁畅交通运输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绍强,山东泰安鲁畅交通运输零部件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4号申请执行人:鲁绍强,男,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山东泰安鲁畅交通运输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李马沟村。被执行人:王斌,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系被执行人山东泰安鲁畅交通运输零部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绍强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安鲁畅交通运输零部件有限公司、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1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7月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绍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