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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清海与朱守强、王亚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海,朱守强,王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53号之一原告:朱清海,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朱守强,男,汉族,高中,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王亚杰,女,汉族,小学,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0827民初85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朱清海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60000元(账号:62×××02)的冻结。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祥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