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清海与朱守强、王亚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清海,朱守强,王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53号之一原告:朱清海,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朱守强,男,汉族,高中,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王亚杰,女,汉族,小学,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0827民初85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朱清海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60000元(账号:62×××02)的冻结。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孔祥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