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乐清市双雁胶塑厂与台州西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双雁胶塑厂,台州西屋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379号原告:乐清市双雁胶塑厂,住所地:乐清市白石镇坭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58765367。法定代表人:陈星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西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丹山村(温岭市泽国机电五金城有限公司综合楼二层信用社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99516915W。法定代表人:蔡建斌。本院在受理原告乐清市双雁胶塑厂诉被告台州西屋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西屋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清市双雁胶塑厂撤回对被告台州西屋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