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培景、董先鑫等与陈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景,董先鑫,陈军,李友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197号原告:王培景,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区。原告:董先鑫,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区。被告:陈军,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李友连,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王培景、董先鑫与被告陈军、李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培景、董先鑫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景、董先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计1960元由原告王培景、董先鑫负担。审 判 长 邱献春人民陪审员 郭自启人民陪审员 马君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维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