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培景、董先鑫等与陈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景,董先鑫,陈军,李友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197号原告:王培景,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区。原告:董先鑫,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区。被告:陈军,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李友连,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王培景、董先鑫与被告陈军、李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培景、董先鑫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景、董先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计1960元由原告王培景、董先鑫负担。审 判 长  邱献春人民陪审员  郭自启人民陪审员  马君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维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