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庆平与谭常芳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庆平,谭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冯庆平,男,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谭常芳,女,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冯庆平与被执行人谭常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常芳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庆平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常芳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谭常芳有银行存款5904元,本院已划拨,支付执行费95元,余款5809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常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谭常芳尚欠申请执行人冯庆平7191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3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麦有铁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俊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