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汉周、安元香等与温少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周,安元香,彭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温少锋,李建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301号原告:刘汉周,男,1947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安元香,女,1946年7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彭某,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刘某1,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刘某2,女,2002年4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刘某3,女,2004年2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刘某4,女,2005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住住贵州省石阡县。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刘某5,男,2008年3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上述八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力精,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少锋,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李建成,男,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386号。负责人:林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汉周、安元香、彭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与被告温少锋、李建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汉周、安元香、彭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汉周、安元香、彭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军审 判 员 温 晓 明代理审判员 ���瑞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顾 静 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