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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牛爱平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爱平,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3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爱平,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李同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军伟,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红,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爱平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4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爱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被上诉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军伟和张艳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爱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将穿越小区的高压线移走或者埋入地下,并赔偿各项损失58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96条高压输电线路属于危险工业设施和强电磁辐射源,近距离覆盖小区内各种生活场所,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安全隐患和现实危害,多次高空坠物,雷电风雨气候产生强噪声,妨碍居民出行及休息,高压线网遮挡采光和视线,手机信号时常受到干扰而中断,受高压线影响,小区房屋严重贬值,居民出现精神恐惧、压抑、失眠问题,已经有居民患上了生理疾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大量引用专业术语等,对《电磁环境控制限制》断章取义;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本案原为重大民事共同诉讼,在一审法院的引导下,拆分成个案,并且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和知情权;四、一审法院没有调取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涉及环评报告的相关材料,也没有做相应检测;专家论证会程序违法。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高压线不会对牛爱平造成损害;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官引用专业术语并无不当;3.拆分成个案法院并无强制或诱导,开庭多次牛爱平发言充分;4.一审法院多次走访,也调取了发改委的检测报告;5.当事人提出的检测无法操作,高压线建设符合国家标准。6、高压线不仅有避雷措施,还设置了地线,不会向房屋放射雷电。牛爱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拆除铁塔或将高压线埋入地下,赔偿各项损失580000元(自高压线塔建成日至判决前,包括房产贬值、因安全隐患造成出行不便、噪声及恶劣天气对休息和健康造成的影响、精神损失、因电磁干扰造成网络和手机通话时常中断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牛爱平现居住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小区东侧道路上空原架设有高门线、石上线共计六条220千伏电线,北京市发改委、规划委、环保局于2012年至2013年间分别做出批复或许可,准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建西北热电中心至温泉220千伏变电站架空线路工程,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中,要求对该工程的主要环境问题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场强、噪声及施工期扬尘和噪声采取各项防治措施后,同意项目建设。该工程于2013年4月开工,于2014年5月15日竣工验收并已投入运营。高门线、石上线原六条电线变更为九十六条,电线桩变更为铁塔。依国家标准(GB50545-2010)《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220千伏的输电线路经过居民区时,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米,该工程导线距离平地最低距离为15米,边导线距离牛爱平房屋最近距离为21米以上。其建设目的是为了保障北京市重点工程大唐国际高井热电厂燃气热电联产扩建工程接入系统的需求,投入使用可以满足北京市西北部地区的供热需求,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改善首都的大气环境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包括牛爱平在内的沿线小区居民对工程的安全性及环保提出质疑,向各机关投诉或信访。2014年4月至6月间,经各小区居民代表选定、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发改委委托北京中环天成环境监测中心对该线路周边的电场强度及磁场强度进行了检测,所测得数据均符合国家相应标准。上述四个小区居民曾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要求撤销该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后于2016年6月12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2015年12月28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对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发改委文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牛爱平、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架设的输电线路是否妨碍了牛爱平的正常生活、高压输电线在运行时的环境影响对牛爱平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否具有现实危险、高压线及线塔是否具有安全隐患。电磁辐射作为一个专用的工程术语,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在空间进行传递,而输电线路是不可能向周围空间形成有效的能量辐射,只是会在其周围产生频率为50Hz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两者的强度只要在一定限值之下,对于人体是无害的、安全的,且随着距离的增长,其强度呈几何级数下降,其中工频电场还可以通过障碍物进行隔绝。世界卫生组织推荐采用的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导则(2010)年规定:工频电场公众曝露限值为5000伏/米,工频磁场公众曝露限值为200微特斯拉。而依据我国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居民区工频电场强度限值为4000伏/米,工频磁场强度限值为100微特斯拉。无论在开工前的环境影响报告中依据理论计算而得的数值、还是经小区居民代表选定的监测中心所测得数值、抑或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同意该工程环保验收所依据的实测数值,都远低于我国现行的强制性限值,故从目前的科学研究程度而言,该工程的长期运行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从现行的法律制度而言,该工程的立项、规划、验收、环保均符合规定,故不会对牛爱平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再加之该工程具有重大社会公众利益,无论移除或改建都会造成重大社会财富浪费及不良社会影响,故牛爱平要求拆除铁塔或将高压线埋入地下的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虽然牛爱平的第二项请求是建立在第一项请求之上,现第一项请求不成立的情况下已成无本之木,但法院认为仍有必要逐项进行分析,首先对于牛爱平主张出行不便,无论是电线的高度及水平距离,均不可能会对牛爱平正常出行造成不便,其主张出行不便更多是对于高压线及相应设施的心理恐惧,而这种恐惧,属主观认知,并无客观事实依据,法院无法采信;对于噪声及电磁干扰,均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并通过了环境保护验收,故不构成对牛爱平的妨碍,且电视信号现均通过光缆或电缆传送,以物理手段隔绝了电磁的干扰,而移动通信所使用的频率范围远高于输电线的频率,故高压输电线从原理上即不可能构成对电视或无线电话的信号产生干扰;牛爱平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只有在人格权利受损的情况下才可主张,而本案明显不是这种情况,法院理解牛爱平所主张的损害更多是对高压线设施安全的担忧及视觉效果变差后的心理压抑,但这种主观认知或感受非现行法律的保护范围;牛爱平主张的房产贬值损失,首先仍应强调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行为通过了各项审批,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也没有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牛爱平所主张的房屋贬值是指交换价值的减少,而交换价值是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体现,对于牛爱平而言,房屋更主要的作用体现在居住使用中,现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所建高压线不妨碍牛爱平对房屋的使用。如将房屋作为一项商品,任何人都不可能同时拥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故在牛爱平正常使用房屋的情况下不应得到交换价值的补偿;第三牛爱平房屋的贬值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故其第二项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牛爱平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西北热电中心至温泉220千伏变电站架空线路工程确定后,沿线路两侧的小区居民对此提出异议。从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照片中,我们可以直观看到密织如网的高压线路。作为普通公众,对于此种状况产生难以名状的恐惧、焦虑最终导致激烈的反对都是正常的,本院能够理解。但是,本院也认为,这些恐惧、焦虑之所以会产生,进而扰乱我们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家专业知识存在差异、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的对一些事物缺少确定的认知。我们应该相信客观测量的数据并对依据科学制定的旨在保证公众健康的有关电磁辐射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抱有信心,而不是相反。本案中,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建造的线路经过了严格的立项、规划、环评、验收等手续,从相关资料可以看到,政府有关部门对该线路可能涉及的环保等影响公众健康的因素都作出了严格的要求,最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也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此能够初步说明,该线路符合国家电力线路建设的各项要求。本案涉及争议的设施为交流输变电设施,交流输变电设施产生的电场属于工频电场,工频又称电力频率,其特点是频率低,我国工频为50赫兹(Hz)。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4月至6月间,经各小区居民代表选定,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发改委委托北京中环天成环境监测中心对该线路周边的电场强度及磁场强度进行了检测。根据测试结果,所测单元楼内的电场强度(V/m)的数值最高为1850V/m。而磁场强度最高为水平分量上的1908nT,其他测试地点的测量结果均未达到如此程度。根据《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的要求,以4000V/m作为居民工频电场强度的评价标准,推荐以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制定的0.1mT作为磁场强度的标准。再根据2014年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的要求,在本案线路频率(f)为0.05kHz(50Hz)情况下,电场强度值为200÷0.05=4000V/m,磁感应强度为5÷0.05=100μT。基本的换算如下:1T(特斯拉)=1000mT=1000000μT=1000000000nT。上述测量最大值1908nT换算为1.908μT。可见,该数值与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标准的极限100μT有很大的差距,而电场强度也比国家标准低很多,我们应该相信上述标准的科学性。因而,牛爱平对相关危害性的担心可以消除,该高压线路不会对牛爱平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我国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适用该法律规定,确定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首先应当认定争议案件中存在不法侵害、妨害或者危险的行为;其次,应当认定损害后果的存在;最后,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妨害或者危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所涉高压输电线路设施的建造、投入使用,业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可以满足北京市西北部地区的供热需求,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改善首都的大气环境质量,因而,不属于非法建造的设施设备;如上所述,本案争议的设施设备不构成对人身、财产权利的妨害或危险;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该设施造成财物特别是涉案当事人房屋毁损的事实。牛爱平认为的客观上其所有房屋市场价值有所贬损,仍然是来源于公众主观上对特殊专业设施认知度的误差或误导,而并非是房屋本身的毁损、功能改变等客观因素所致,因而不能作为要求财产损害赔偿以及排除妨害的正当法律理由。另外,牛爱平所提出的噪音问题、手机通信受到普遍干扰、高空坠物、影响出行和采光及小区个别居民患上了生理疾病等问题均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牛爱平虽然提出鉴定申请,但其要求长期不间断检测不具有合理性。因此,牛爱平要求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将穿越小区的高压线移走或者埋入地下,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就牛爱平所提程序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请求,将涉案小区业主的共同诉讼,拆分成两类案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牛爱平所述的程序违法及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和知情权问题。本案起诉之前已由各小区居民代表选定,由北京市门头沟区发改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北京中环天成环境监测中心对该线路周边的电场强度及磁场强度进行了检测,该检测保证了公众参与原则,应该作为评判依据,诉讼中没有再次检测的必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就专业问题向专家进行咨询,并非一审法院将事实问题交由专家论证会确定,故本案无违反程序之处。综上所述,牛爱平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牛爱平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张薷芯书 记 员  周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