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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蓬安县春晨安装工程公司与杨立、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刘锋提供劳务都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蓬安县春晨安装工程公司,杨立,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蓬安县春晨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建设中路17-13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该公司董事。原审被告:刘锋,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上诉人蓬安县春晨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立,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刘锋提供劳务都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1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蓬安县春晨安装工程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四川省蓬安县,本案应由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100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立在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的凯莱国际社区安装水电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侵权行为地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杨立向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蓬安县春晨安装工程公司认为应当移送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来源:百度搜索“”